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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农业科学院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农业农村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价值,并按一定的立卷归档制度保存备查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  院机关档案工作由院办公室牵头负责。院办公室的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院机关档案的组织管理工作。各部门综合处(办公室)设档案员一名,负责本部门的档案工作。

第四条  院机关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院党的工作和文明建设、综合政务管理、科技创新管理、人事人才管理、财务管理、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技术服务与成果转化管理、重大任务联合攻关管理、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纪检监察与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由院机关档案室集中存放、管理,在上述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其他材料由各部门存放、管理。

第五条  院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我院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我院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院机关各部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院机关各部门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院机关各部门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院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院机关各部门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院机关各部门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材料;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材料;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院领导、院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以参考为目的从各方面搜集的文件材料;参加非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带回的不需要贯彻执行的和无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等;

(三)下级单位供参考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不必备案的文件材料;

(四)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一般性的,不需贯彻执行、办理的文件材料;

(五)外单位征求意见的未定稿文件。

第七条  院机关各门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具体划分原则与标准见《中国农业科学院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我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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