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中国农业科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农科院办公室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03-03-13 | 【 字体:    
【摘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提高会计档案管理水平,使之更好地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服务,为研究所的发展与进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属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四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由会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第五条 会计档案要列明案卷题名、卷号、册数、起止年度、保管期限。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第九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 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办公室文档处负责解释。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帐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二 会计帐簿类
4 总帐 15年 包括日记总帐
5 明细帐 15年
6 日记帐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帐簿 1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帐单 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