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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农科院办公室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03-03-13 | 【 字体:    
【摘要】

  第一条 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院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竣工等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1、本单位总体规划图、现状总平面图、房产证、土地证永久保存。
  2、供排水线路图、电路布置图(含地下电缆图),燃气管线图、供暖管道图及其他隐蔽工程分布图等长期保存。
  3、本单位单项工程的请示、批复,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概算、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及基建工程进行的地质、水文、地震勘测文件长期保存。
  4、施工合同、预算、施工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中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及其处理报告、更改通知单、施工技术总结长期保存。
  5、竣工验收证明书,验收报告,建筑、结构、水、电、暖、下水和道路的竣工图,工程预决算,附属工程预算,水电预决算,工程质量鉴定书长期保存。
  6.房屋加固、改建、扩建、维修的更改图和有关的文件材料。水、电、下水系统的更改图和竣工图两套长期保存。
  7.征用土地报告、批文、协议、拆迁、地界划分,土地借用、互换割让等文件材料永久保存。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收集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六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对于具有继续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要重新整理编目;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经过有关领导部门审批,并履行登记造册手续后方可处理。

  第七条 具有密级的基本项目档案应按中国农业科学院档案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保管期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

  第九条 基建档案的借阅,遵照《中国农业科学院档案借阅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办公室文档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