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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农科院办公室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03-03-13 | 【 字体:    
【摘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和合理、有效的利用,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档案是指本单位在工作活动中购置的大中型设备或贵重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等,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仪器设备档案的归档范围:
  1、申请购置仪器设备的请示、批复;
  2、调研考察材料;
  3、购置合同、协议与外方谈判洽谈记录、纪要、备忘录、来往函件及商检材料;
  4、仪器设备开箱验收记录;
  5、仪器设备合格证、装箱单、出厂保修单、说明书等随机图样及文字材料(原文和译文);
  6、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试车记录、总结、竣工图样、检测验收报告等;
  7、运行记录及重大事故分析处理报告;
  8、仪器设备保养和大修计划、记录;
  9、仪器设备检查记录及履历表;
  10、设备改造记录和总结材料;
  11、仪器设备报废鉴定材料、申请、批复和处理结果;
  12、技术、质量上的异议的处理结果材料。

  第四条 仪器设备档案收集工作要与购置设备工作的进程同步。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按单机立卷归档。

  第六条 仪器设备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依据该设备的使用寿命和使用价值而定,长期保管的仪器设备档案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仪器设备的实际寿命。

  第七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仪器设备档案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对于具有继续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要重新整理编目;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经过有关领导部门审批,并履行登记造册手续后方可处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档案的借阅,遵照《中国农业科学院档案借阅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办公室文档处负责解释。